大连市经济委员会文件
大经发〔2008〕77号
关于验收大学城加油站并核发〈成品油
经营批准证书〉的请示的批复
大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:
你们《关于验收大学城加油站并核发〈成品油批准证书〉的请示》收悉。根据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〔2006〕23号令)第六条之规定,你局《关于新建大学城加油站的立项批复》(大开经发立批〔2003〕11号)是越权审批。对此,我们曾向你们提出明确处理意见,希望你们要以此为鉴,下不为例。对于中石油大连销售分公司明知故犯的行为,提出批评,责令写出书面检查。上报后,我们将组织大连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到现场检查后,再做处理。
二○○八年四月十六日
抄送: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,大连开发区规划局,大连开发区国土分局,中石油大连销售分公司。